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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8/2008

    病了

         最近的大脑里视线里充满了ZD,火炬,家乐福,CNN... ...有点不能思考和窒息了。什么样的力量最强大?事实证明了,什么也不如仇恨能把人团结起来。宅了很久,我终于宅出病来了,患上了一种不知名的恐惧症,医师也没有办法治疗,很明显感觉到自己的生理状态和体质都在下降。一触即发。数周之后一切结束的时候我去哪里寻找支柱?这个时候说恨,说恨自己都没用了,这就是为年轻、无知、井底之蛙和没有意志力付出的代价。我依旧笑得灿烂,但是心却病了,病了,病入膏肓了。

    4/11/2008

    谁?人神共愤

         梁熙明,呵,看意甲的人不会不识此君吧。每出一篇报到跟在后面的咒骂评论从没断过。哪一个意甲俱乐部论坛没有开贴骂此梁的?作为记者已经完全丧失了基本的职业道德,评论偏激,刻意歪曲事实,不明白为什么体坛周报会出钱养这样的跳梁小丑。落魄了?那也不用使这样的贱招吧。想以文笔毒辣树立自己的笔风?完全只是做到了在全中国人面前犯贱。我没办法把他的“美文”拿来一一举例反驳,因为不胜枚举。任何人只要随便“拜读”一两篇他的文章,其中无耻偏执之意跃然纸上,人神共愤。中国足球悲哀,足球记者更悲哀,要与此人为伍。

    碎碎念啊碎碎念

         又输了,又输呃。我又开始碎碎念。场上表现?我始终很平静,大气都没出,包括那个点球。德子几天里的两个点球从天堂到地狱。踢飞了?顶不住压力就当为成长交的学费;1:7?多尼算是收获本场最大的财富。下半场老特拉福德的罗马队歌是最感人的时候,区区千人居然可以唱的那么大声,转播里听得清清楚楚。为什么我们在敬佩那些人?因为我们自己承认如果在现场很难保证自己会像他们一样一直在歌唱。输球没有对不起谁,否则为什么看台上传来的不是嘘声呢?如果真是那样,完败得无以复加的彻底。罗马你听,球迷在唱歌。

         托蒂受伤是个很好的借口,但是这个借口用不了几年了。年纪增长以至上场时间的减少,4231的体系靠什么来维系?没有托蒂凭什么继续4231?前段时间的意大利国家队的比赛很好的证明了这点。多那多尼移植了罗马的体系,还很给面子的移植了罗马的中场,但是结果呢?场面被动,进攻不利。托尼是一流前锋,可他也只是前锋,4231的威胁至少降低一大半。对mu的比赛不要说在实力和经验上的劣势了,连状态和意志也基本没有拼的。好不容易的反击机会一过半场就转化成阵地了,除了mu的回防速度之外,队员背身拿球之后没有支点,缺乏单兵作战能力又经不起对方的逼强,无法转身只好回传,再推进再回传,一两脚下来速度完全没有了。缺少了托蒂这个轴心之后p20这个前腰基本消失不见,后排的插上不知道围绕谁来跑位。能拿住球之后前场的配合又打得太小,大家似乎不敢射门,其实就是不自信的表现。为什么很多人都说托蒂不在球队的档次就下降?因为没有托蒂就没有可以决定比赛的人,就算是德子也没有这样的水平;因为没有托蒂4231的战术就失去了最大的中轴,运转就会不流畅。经典的4231就是要在反击的时候把球交给托蒂,由托蒂护住球之后转身往前送球,其余队员上前接应。很明显现在托蒂缺阵我们很难很顺利的做到这一点。下赛季一定要变阵,至少在托蒂不能上场的时候要有一套不一样的战法,不能死守4231。

         如果相信命运,那么未来就被安排了,如果不信命,那么自己就是救世主。商业足球,我很想说很豪气的话,可是咱就这么点儿钱,能这样知足了。 

     

    最失意的人。                            最可爱的人。

    4/5/2008

    等我

         现在我跪求上天为我静止几个月的时间,亲爱的,等我,等我远离了那些愚蠢又自以为是的人,等我摆脱最难受的不是失败而是差一点就成功的阴影,等我考完司法考试,等我迈过了这个坎儿就去看你,去告诉你我坚持了5年的东西,5年不曾放弃的自己。

    4/2/2008

    司考漫游4.02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等。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但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故意。

         2000年11月5日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中的一些认定作出了解释。比如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以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另如根据《解释》,“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该分别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高院出的《解释》的第5条第2款中规定到:“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指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论处。”但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这点在《刑法》条文中也明确提出,《刑法》第25条规定的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而《解释》里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让人费解。

         ps:旧仇未报又添新恨。